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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互联网经营秩序,建立我市和谐、有序的网络经营环境。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市公安局网监处决定对全市范围内从事网吧维护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备案,相关事宜如下:
一、备案对象
这次备案工作的对象指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相关系统安装、升级、维护的单位或个人。
二、备案管理部门
本次备案工作采取属地管辖原则,跨县(市)网吧维护单位或个人,由市公安局网监处统一备案,其他由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县(市)公安网监部门管理备案。
三、备案需提交材料
需备案的单位、个人于2007年11月30日前到所在地的公安网监部门提交备案材料,材料包括:(一)是单位实体的,需提交单位法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两份,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二)是个人的,只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请备案单位或个人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备案后工作人员将持证对网吧进行维护,如其违反有关规定对网吧进行维护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邢台市公安局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